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12月29日通过审议,并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替代了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此规定旨在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和透明。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依法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障行政过程的公正与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制定,案件管辖遵循属地原则,特殊情况下可由上级指定。简易程序处理确凿事实及小额罚款的案件,需当场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书明确详细。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规定内容包括总则、管辖和适用等十章,主要内容如下:总则: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施,保障监督烟草专卖局行政管理,保护相关权益。实施处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主体适格等原则,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制定目的: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部门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上级纠正和责任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追究,违规收缴罚款、滥用职权、违法执法导致损害及不依法移交犯罪案件的处理同样严格。案件管理、期间计算规则、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在附则中详细说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如下:立案调查: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应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需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般规定:烟草专卖局应公示相关信息,处罚由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有回避情形,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告知当事人相关内容,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权利。明确了证据种类及要求,要全过程记录处罚并归档,部分处罚决定应公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处罚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什么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依据法律可不予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不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时撤销立案:若调查过程中未能找到确凿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进行行政处罚,并应撤销立案,以避免对无辜者造成误伤。
一般规定:烟草专卖局应公示相关信息,处罚由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有回避情形,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告知当事人相关内容,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权利。明确了证据种类及要求,要全过程记录处罚并归档,部分处罚决定应公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处罚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因经济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批准可...
1、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罚款,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分期缴纳或暂缓缴纳。具体来说:法律依据: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当事人若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向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2、核心条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申请条件:当事人必须确有经济困难,这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前提条件。经济困难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锐减、突发重大支出等情形。
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当事人若因经济困难,确实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需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未申请或未获批准的,当事人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将采取相应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处罚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若逾期未缴纳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每日加罚原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许可证的回收与注销:取消企业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需进行许可证的回收与注销程序。
立案调查: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后,应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处罚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处罚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后,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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