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出口暂行办法
1、为了鼓励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国家鼓励企业提高茶叶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对达到标准的生产企业给予出口经营权,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将优先考虑。违规出口,如红茶出口绿茶,将受到通报、配额削减甚至取消经营权的处罚。此办法自1998年8月10日起生效,之前的管理规定与之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为了拓展出口市场,国家鼓励企业提升茶叶质量,开发新产品,打造品牌。对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外经贸部将授予出口权,并优先考虑有商标和茶号的企业。违规行为,如使用红茶许可证出口绿茶,将受到通报、配额扣减直至取消出口权的处罚。本办法自1998年8月10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3、国家鼓励企业提升茶叶质量,开发新品种,以拓宽出口市场。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有望获得茶叶出口经营权,享有优先权。对违规出口绿茶或其他茶种的企业,将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包括配额削减直至取消出口权。此办法自1998年8月10日起生效,以前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4、第八条,发证机关需严格按照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规定发放茶叶出口许可证,绿茶出口合同需先由食土商会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申请许可证。为鼓励出口企业创新和提升,第九条提到国家支持茶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打造品牌。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将视情况施以相应处罚,包括削减直至取消出口配额。
5、茶叶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为维护外贸秩序,促进出口,国家制定《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红茶出口由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公司和生产企业自行成交,按计划配额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出口。但对利比亚和突尼斯的红茶出口除外。绿茶和特种茶出口仍由土畜产总公司及地方公司统一联合经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3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商品检政会议,制定了《茶叶出口检验暂行标准》和《茶叶产地检验暂行办法》,并在1952年、1955年、1962年和1981年进行了四次修订。
茶叶出口需要哪些条件
1、茶叶出口需要到当地商检局进行备案,向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国目前对茶叶出口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需要出口合同。对于具有独立进出口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可向当地商检局备案并直接向外贸公司申领许可证。茶叶出口必须办理“出口许可证”。
2、茶叶出口最重要的是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3、茶叶出口到欧盟国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客户回国时随身携带,另一种是通过快递公司如EMS运输,但通常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烟酒茶作为国家管控的商品,茶叶作为食品,其出口要求更为严格。在北京地区,出口茶叶的监管尤其严格,而在其他地区则相对宽松。寻找出口途径时,商检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出口茶叶不备案不得出口
对于茶叶出口的严格规定,规定指出,未经备案的茶叶加工企业不得出口。特别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将不得用于出口,这无疑对未备案的茶厂提出了紧迫要求。目前,宁波的情况令人担忧,茶叶备案比例不足半成。
为确保宁波茶叶市场的稳定和出口的正常进行,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吁所有相关方,包括茶农和茶叶加工企业,必须抓紧时间,从现在开始进行备案。这包括向检验检疫局提交必要的申请表格,如《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以及证明基地有效管理的文件,如租赁合同、种植合同、茶园管理制度等。
茶叶出口需要到当地商检局进行备案,向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我国现在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需出口合同。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企业,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并有独立的进出口权,可以到当地商检局进行备案,直接向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茶叶出口需要到当地商检局进行备案,向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国目前对茶叶出口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需要出口合同。对于具有独立进出口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可向当地商检局备案并直接向外贸公司申领许可证。茶叶出口必须办理“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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